笔者在法院工作。昨天上午,一位朋友打电话来询问,遇到骚扰短信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于是,笔者想到了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由短信引发的案子,告诉了他以下几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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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一族”须防惹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今,利用手机短信进行交往已成为一种时尚,并且有了专用名词——“拇指一族”。然而,手机短信在给人们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因一些当事人使用或认识不当,而给自己惹下了祸端。下面四则案例,就是由手机短信所引发。
“我们平时也常开这种玩笑,只不过这次玩笑开大了些,但绝不是性骚扰。”前不久,当法院以构成性骚扰,判决柳某赔偿赵小姐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柳某似乎还是深感委屈。
事情源于一个月前,当时柳某连续给女同事赵小姐发了11条内容极为淫秽的短信。其中几条恰巧被赵小姐的丈夫看到,夫妻俩为此产生了矛盾。赵小姐觉得,柳某的行为已侮辱了其人格,影响了自己与丈夫的关系,遂要求柳某当面向丈夫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因柳某拒绝了赵小姐的要求,最终被推上了被告席,并在庭审中败诉。
李小姐与男友恋爱两年后,男友却与沈小姐同居了。李小姐觉得出现这样的后果,责任完全在于沈小姐,因此对沈小姐痛恨有加。为发泄愤怒,她经常用手机短信对沈小姐进行人身攻击,短信内容不堪入目。李小姐的过激行为,致使沈小姐因气愤交加而患病住院,同时精神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李小姐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对沈小姐实施谩骂、侮辱,但其行为同样已经侵犯了沈小姐的名誉权,因此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两个月前,龙先生连续收到一家房产公司的住房销售广告短信。因为不胜其烦,龙先生遂回复该公司要求停止向其发送信息。可是在此后的两天里,龙先生又连续收到了该公司发来的13条短信,有时甚至是在其睡觉的时候发来。于是龙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虽然短信内容为商业广告,但并非一发短信就导致龙先生只能接受该项业务,同时短信也未包含任何损毁、贬低、侮辱或者诽谤龙先生的内容,因此既没有侵犯龙先生的人身权益,也没有侵犯其财产权益。但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去年下半年,朱某向陈先生借款50万元用于经商,当时约定的期限为6个月。但到期后朱某无钱还债,要求延期,为此陈先生提出,朱某必须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人担保,这样方可答应。于是朱某找到了办厂的好友刘某,让刘某给在外地的陈先生发条短信,为自己提供担保。当时刘某认为这仅仅是朱某的缓兵之计,且短信不比白纸黑字,更不用签名盖章,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因此便答应朱某的请求照办了。短信称:“朱某所欠陈先生的五十万元借款,如延期两个月后未还,由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刘某,身份证号×××……”
此后,由于朱某再次失约,而刘某也无动于衷,于是陈先生诉请法院解决。让刘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最终基于短信这一证据,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