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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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伴唱机中有关著作财产权利用之相关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电脑伴唱机系时下流行的休闲设施,一般广泛使用於营业场所或家庭.大体而言,其类型约略可分为以VCD放映及采用个人电脑PC架构之电脑伴唱机二大类,营业场所业者除向制造商或电气行购买外,也有采用租赁之方式利用,由於近年来因伴唱机使用所衍生之著作权问题不断,造成营业场所业者相当困扰与不安,实有必要就电脑伴唱机利用相关问题加以厘清说明.
壹, 关於电脑伴唱机中歌曲著作财产权人及制造商
问:伴唱歌曲著作财产权人如何正当保障自身权益
答: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固然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权益,但是为了调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财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到权利行使之「正当性」,否则公平交易法仍然可以规范著作财产权人在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对於欲以滥讼之方式,利用经销商资讯不足而未能知悉伴唱机所包含之数千首歌曲中有少数未经授权歌曲,而对同业经销管道进行不当之搜索行为,以达成打击同业之竞争目的者,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规定,有可能构成不当竞争行为,严重者是可科以刑罚之处分.这里所谓的「正当性」系指著作财产权人於发动之搜索或诉讼行为时,必须先提出自身的著作财产权证明,而且在指摘之内容上必须明确指出哪些著作财产权被侵害,侵害行为之「故意」及「态样」等等,如此方可视为保障自身权利之正当行为.
问:业者制造电脑伴唱机时,所涉及利用的著作及其著作财产权有那些 是否应获得授权
答:一,业者於制造电脑伴唱机时,於电脑伴唱机内往往录制上千首歌曲,并录制静态或动态画面,於点唱时,经由电脑输出上述画面作为背景,再以伴唱方式出现伴唱音乐.是以其於录制歌曲阶段,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权能为「重制」(请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利用之著作主要为音乐著作,依个别情形亦可能包括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等,以下分别说明之:
音乐著作:业者将上千首歌曲录制於电脑伴唱机内,系音乐著作之重制.又音乐著作包括歌曲与歌词.
录音著作:业者如系直接将录有音乐之录音著作录制於伴唱机,除系音乐著作之重制外,并涉及录音著作之重制.
视听著作:业者录制前述画面时,如有利用视听著作,则涉及视听著作之重制.
二,著作权系属私权,业者於制造电脑伴唱机时,其重制者系他人之著作,应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否则,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虞.取得授权之管道,除个别向著作财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洽商外,如果著作财产权人已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以下简称仲介团体),并委托该仲介团体管理其重制权时,则业者应向该仲介团体洽商授权事宜.当然,因为科技之发达,伴唱机中所含音乐著作作品量大,伴唱机制造业者常常无法逐一确认著作财产权人,惟仍可透过前述著作权仲介团体取得授权,惟对於未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之权利人则必须个别取得授权,对於无法取得授权之作品,为避免侵害著作权之虞,则应尽量避免使用.
问:业者制造之电脑伴唱机,如有「家用之机型」与「营业用之机型」,授权之内容有何不同
答:一,业者制造电脑伴唱机,於销售后,如於营业场所播放,并有人演唱,涉及「公开上映」视听著作及「公开演出」音乐著作之行为;如系於「家庭」中播放或演唱,则无「公开」上映或演出行为,并无所谓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
二,因此,针对「营业用之机型」之伴唱机,业者往往保证影像部分得公开上映,音乐部分得公开演出,是业者除就重制他人著作部分取得授权外,另就后续保证之公开上映与公开演出行为,并应取得再授权,俾得以履行上述保证之内容,取得授权之管道,除各别向著作财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洽商外,如果著作财产权人已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以下简称仲介团体),并委托该仲介团体管理其公开上映权或公开演出权时,则业者应向该仲介团体洽商授权事宜.惟业者本身即为视听著作与音乐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人,自得迳行授权.至针对「家用之机型」之伴唱机,业者并无类似上述之保证,除就重制他人著作部分取得授权外,自毋庸取得上述再授权.
贰,关於电脑伴唱机「经销商」:
问:经销商贩售电脑伴唱机,应注意那些可能侵害著作权之行为态样
答:电脑伴唱机经销业者,由於产品本身因科技之进步,一台电脑伴唱机往往灌录上千首以上歌曲,经销商实际上常常限於人力,经费,成本等因素而无法确实了解制造商灌录之音乐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此时经销商应该向制造商索取合法授权保证以保障自身之权益.而经销商在贩售电脑伴唱机时,往往容易涉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者,包括音乐著作的「公开演出」,视听著作的「公开上映」,散布权以及是否「明知为侵害著作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之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所以也应该尽量去了解伴唱机内销售行为中应避免发生有关未经授权「公开演出音乐著作」,「公开上映视听著作」之情形,或者在明知伴唱机内所录制歌曲尚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授权利用的情形下发生散布,陈列,持有之行为.
问:伴唱机之经销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答:以经销商而言,由於现行市场上之电脑伴唱机中常灌录上千首伴唱歌曲,经销商常常因为时间及能力而无法自行判断其中是否有侵权之歌曲,所以经销商在贩卖伴唱机时,若发生无法自行确认所有歌曲都已经过合法授权时,则最好於贩卖前能先取得制造商之「保证书」,以保证该伴唱机所灌录之歌曲全部已获得合法之授权.而此处所称之「保证书」是一种证明经销商并无「故意」的证据方法之一,经销商可以透过任何方式,包括书面证明,第三人保证,制造商之产品说明书,著作财产权相关团体之保证等类似能够「证明经销商并无故意侵害著作权之方法」以保障自身之权益.当然,经销商在向制造商取得产品所灌录音乐著作均合法取得授权之证明时,如果制造商不愿作此类保证,经销业者应考虑是否销售该品牌之产品,切勿因贪图利益而发生侵害著作权之情事.
参, 关於电脑伴唱机之「点唱行为」
问:营业场所业主,摆置投币式电脑伴唱机,供不特定之客户投币点唱,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业主不论系以租赁或购买方式摆置投币式电脑伴唱机使用,均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业主所摆置伴唱机究为家用或营业用,如为家用,则不论任何情形之下,均不应对外提供点唱.
二,营业用之机型,所含作品之授权范围常常涉及是否侵害著作权相关法令之情形,所以业主宜先行确认是否均属合法授权之伴唱歌曲.因为供客户点唱,会涉及音乐著作之「公开演出」及视听著作之「公开上映」,如果机器本身内含作品之授权经厂商保证已经包含公开演出权及公开上映权等相关权利在内,则业主之提供使用,实务上已有判决认为无主观之犯意,而不构成刑事责任.如果厂商无上述保证,应事先取得音乐著作或视听著作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或同意才可以提供公众使用.
问:营业场所业主,应如何取得「音乐著作公开演出权」或「视听著作之公开上映权」之授权
答:如果伴唱机制造商未能替利用人取得音乐著作之公开演出权或视听著作之公开上映权,业主应自行向著作财产权人取得授权才可利用.当然,因为科技之发达,所含音乐著作作品量大,无法逐一确认 著作财产权人,
惟业主可透过著作权仲介团体查询并取得大部分歌曲之授权,对於未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之权利人则必须个别取得授权,对於无法取得授权之作品,为避免侵害著作权之虞,则应尽量避免使 用,如果伴唱机储存之歌曲无法清除,并应对点唱者说明该等歌曲尚未经授权利用,请勿点选等警示用语.
问:营业场所中若利用「家庭用伴唱机」供顾客点播演唱之行为,有无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
答: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演出其音乐著作之权利.而所谓公开演出,系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著作之内容.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又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同法第三条第九款及第三十七条均有规定.而所称家庭用电脑伴唱机,仅得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等场所(请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始得利用.故营业场所业主若将其家庭用伴唱机挪於营业使用,将构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之可能. 现行市场上常发生经销商所宣称的营业用伴唱机竟然只是高价卖出的家庭用伴唱机,此时依前面说明可知,购买人在营业场所利用家庭用伴唱机之行为是可能涉及未经授权而利用他人音乐著作进行公开演出之情形,此种情形是有可能必须负担刑事,及民事责任,但是依照法院以往在某件个案判决中指出,以高於一般家庭用伴唱机之价格高价向他人购买之伴唱机,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之故意,故购买人可以主张「非故意」而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