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法律法规,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与规范。放眼社会,财产所有权大家都有所耳闻,那么财产所有权权利主体是谁呢?关于财产所有权您又了解多少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树图网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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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权利主体是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财产所有权权利主体,是指所有人是具体肯定、特定化了的,但并不是说所有人只能是单一的。所有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他当同一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时,叫做共有。因共有财产而在共有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叫共有财产关系。
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中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中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均由人民共享。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一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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