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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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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也引发不少恶性案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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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即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在重婚所涉及到的两个婚姻中,不论前婚是否登记,也不论后婚是否登记,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应当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再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应影响其重婚的认定。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在重婚的认定问题上,不仅应注意从实质意义上认定重婚,而且还应排除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简言之,婚姻是否有效,并不能成为认定重婚的条件。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 注意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三、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问题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现行的《婚姻法》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其明确作了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应具备以下特征:1、从主体上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对于虽发生于家庭中但当事人之间不具备亲属的诸如邻里打架、犯罪分子进入他人住宅盗窃、抢劫等强暴行为,则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2、从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客体上看,其所侵犯的客体是被侵害亲属一方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从家庭暴力的性质上看,家庭暴力是一种强暴行为,实施手段具有多样性,如殴打、捆绑、残害,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4、从家庭暴力的后果上看,其给被侵害亲属一方造成了一定人身伤害后果。从严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的家庭矛盾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闹等轻微的家庭矛盾和纠纷,若无严重后果的,则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亲属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因而在家庭暴力的惩治问题上,不应为惩治而惩治,而应结合惩治的效果,即考虑能否起到教育施暴者,以及促进家庭和睦的作用。因此,应当考虑矛盾激化的程度,行为人所采取行为的激烈程度,受害人人身、精神所受损害的程度等方面因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法律上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行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轻微的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当事人双方和解,受害人表示宽恕的家庭暴力,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 如何界定过错的问题

五、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应当遵循填补损失的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原则较易于掌握。但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更大。我们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低,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上述,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的精神抚慰之目的。

六、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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