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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申请损害赔偿的金额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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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疏雨 浏览量:12023-02-19 0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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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离婚过程中的双方是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选择。那么离婚无过错方申请损害赔偿的金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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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无过错方申请损害赔偿的金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离婚无过错方申请损害赔偿的金额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无统一的准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如果不具备该条件,而仅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也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二、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无过错方”

我国《民法典》规定,由于一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条文中的“无过错方”该怎样理解呢?下面请看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无过错方”的理解。

无过错方是指婚姻关系中,相对于有民法典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该方无以上行为。

《民法典》规定有过错方须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行为在支付离婚代价的同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项新规定符合法律的激励功能,有利于矫正人们的行为,并对具体社会行为加以调控,同时有利于在新形式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每一个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社会的整体稳定。新《民法典》增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对无过错离婚原则的一种补救措施,以平衡因离婚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但是不容否认,相关的法律制度人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

具体而言,比如:

(一)在离婚诉讼中因对方重婚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无过错的受害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有重婚行为的对方配偶,却并未对与对方配偶重婚的相婚者(主观亦有过错的,存恶意的)承担何种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作具体规定,这又是法律的不尽完善之处,有待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探讨、健全。

(二)就离婚损害责任的要件是否构成要件,在法律上还应具体地加以规范利用,首先是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导致破裂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即从本质上讲,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缘由,如果夫妻间感情并未破裂,即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决断地判定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请求权人基于无过错(即无任何对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才能有权提出索赔请求,反之,则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中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项。

三、离婚财产有过错方是否少分

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时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中并未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可见,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的分割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可依该条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一种惩罚规定,而不是对离婚前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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