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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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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都有一个范围,国家有国家的范围,如果没有范围,那么管理起来就十分不方便。可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混乱。特别是在一个大的范围之内,如果不确定相应的适用范围的话,就无法做好管理。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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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中,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三、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 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 去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 确定责任范围、责行形式的依据。但是婚姻关系错综复杂,如何来定性谁对谁错是一个较难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以道德的眼观来看待对错,我们要摆脱化 理道德的束缚,应以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来作为判断的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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