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婚姻犹如一场灾难,陷入其中的人们或将遭受肉身与精神的双重摧残。饱受煎熬的受害者们往往不得不结束婚姻以求解脱,同时希望能够得到精神弥补。但在法律层面,离婚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却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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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实践中,该损害赔偿金也称为“过错赔偿金”。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此,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可因对方的侵权(大多是侵犯配偶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则要看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其裁量权在法官。
依上述可以得出,过错赔偿金是法定的,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法院认定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不得不说,在实践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冲破上述苛刻的法律前置条件外,还要靠运气——看法官是否同情你。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了“过错赔偿金”的四种情形(有且只有四种,连个兜底条款都没有……),以下对该四种情形分别予以解析:
1、重婚。依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此,已经被判处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自不必说。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曾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依此,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上述批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的关于重婚罪的相关案例得知,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多认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举轻以明重,此条显然已默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被重婚吸收)。实践中,参考各地高院一些相关规定,持续稳定同居的期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以上。此条规定非常狠,只认可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如包养与被包养),排除了多发性通奸、经常性出轨、间歇性开房、习惯性嫖娼、一夜情、多夜情等(即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多种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3、家庭暴力。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比《婚姻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的情形,应当说前进了一小小小小步。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遭受的其他精神损害真就无法获得救济吗?比如上边所说多发性通奸、经常性出轨、间歇性开房、习惯性嫖娼、一夜情、多夜情等侵犯配偶权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再比如孩子不是亲生的……实践中,还真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这些情形中,无过错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有予以支持的,也有不予支持的。但既然存在支持的案例,起码说明,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精神损害尚存在救济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在婚姻关系中遭受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精神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绕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和《精神损害赔偿》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是否获得支持,不但要看具体情形、相关证据,还要看法官的心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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