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5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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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与伍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王某某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了子女,孙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孙某某有过错,其过错行为给伍某某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孙某某应向无过错方的伍某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伍某某受到损害的情况,确定孙某某支付伍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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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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