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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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节而给他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损害给予赔偿。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不论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我国台湾民法则只承认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我国新婚姻法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3]因而,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诉讼离婚而将协议离婚排除在外;在财产的范围上,更有学者认为只能限制于法定财产中,对约定财产不予考虑,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婚姻法对赔偿主体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请求权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事实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家庭成员,我国法律不允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理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做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的发挥,导致了我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可以请求赔偿,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和遗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对赔偿的情形加以了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这将使无过错配偶方只有容忍不幸婚姻带来的苦果而毫无办法,然而现实生活中重大过错行为不仅仅限于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例如发生婚外恋、长期通奸、吸毒、赌博等行为对配偶一方造成的损害,法律却没有保护这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赋予他们在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方当事人就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绝大多数婚姻过错行为发生时多处在隐秘状态,很难有第三人在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无法知情。而且即使有第三人在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应出庭作证,能出庭作证的寥寥无几。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往往会使得当事人取证比较难,特别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有的时候可能会造成取证过程中的侵权,这样无过错配偶不但不能得到损害赔偿,反而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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