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陈X,女。被告:刘X,男。原、被告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生一名男孩,取名刘明明,现年11岁。自2001年4月以来,因被告有外遇,并与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林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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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刘X与他人同居要求离婚并要求过错损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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