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婚姻,丈夫却与他人重婚产子,并三度要求离婚。佛山禅城一女子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获得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据悉,这是禅城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首次支持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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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被判有期女方获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家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外打工,林洁惟有独自留守家中。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铭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李铭再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由于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李铭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4月,林洁第三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铭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庭审时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子归李铭抚养,林洁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相关链接:四种情形致离婚可诉精神赔偿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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