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惠民县胡集法庭受理一起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受伤,组织者担责的案件。惠民一儿童在超市被购物车撞伤,造成轻微脑震荡,儿童家长将超市告上法院。最终,经惠民县胡集法庭调解,超市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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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超市低价促销鸡蛋时,引发众人争取购买,并造成购物车滑动,进而把儿童撞伤,造成其轻微脑震荡,且当时无法确定购物车系谁使用。超市方庭审中承认当天促销鸡蛋引发人们拥挤购买,并进而造成该儿童受伤。超市方同意赔偿儿童损失,但认为儿童家长说的医疗费用过高,只同意赔偿20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低价促销活动时,未维护好现场秩序,造成儿童受伤,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事件未对儿童造成严重后果,且超市积极赔偿,故对儿童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经法院调解,该儿童家长同意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该儿童医疗费用26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