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了人格权的损害,人格权具体的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所以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精神损害赔偿具体人格权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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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具体人格权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至第4条,以及《婚姻法》第46条来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
1、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3、隐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适用要件是: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型;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讼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
5、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1、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
2、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受侵害的,原告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第2种情形下,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于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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