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9834d97b21fe311bf6a41fd2a6bb525
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意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配偶以外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过错方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配偶履行义务的制度。
该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填补损害。过错方违反配偶义务,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该种财产补偿具有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作用。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是财产补偿可以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具有一定的安慰作用,可以帮助平息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第三,制裁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社会公众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3]。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夫妻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第三,客观存在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构成离婚精神损害的过错行为主要有:其一,重婚,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来说,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严重地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其二,通奸,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对于多数夫妻来说,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并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因此,通奸行为完全可能毁灭婚姻”。[4]它是与一夫一妻制原则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三,姘居。姘居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姘居也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姘居也是侵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属于过错行为。
第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确有夫妻感情先出现裂痕而导致一方出现“过错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形中,“过错行为”的出现似乎只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只是婚姻所衍生的权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临危机时,配偶权利并非丧失,且双方并未作出解除婚姻的决定,即说明双方的婚姻仍有存在意义,故仍可以认定为“过错行为”导致了婚姻的最终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