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往往也会造成相应的精神损害,那么你知道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能否并用?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能否并用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能否并用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d73ab72f6f61741a05bbe234a0abf21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能否并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有人认为:侵权行为受害人取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故受害人再也不能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对该条规定的片面理解。因为,侵权而致人伤残、死亡,该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必然远胜于侵权致受害人轻微的人身伤害而感受到的精神痛苦。因此,给受轻伤害的受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而不给受重伤害的当事人以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不符合公正、公平的民法基本准则。至于因侵权行为而死亡、伤残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因该侵权行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从本质上讲,应当视为法律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受害人未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可预期利益之保护,不宜将司法机关对受害人该预期利益之保护,视为精神损害赔偿之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从几个方面作了调整:第一,合理界定死亡赔偿的性质。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因此,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害,按照过去的理论认为就是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丧失生活供给来源所受损害,立法上叫做“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立法上称为“死亡补偿费”或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据此被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1994 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司法解释据此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轻易能够实现的,即便实现了,也是在一定的限度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考虑伤残等级外,还需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予以确定,更需要看的是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判定。
(责任编辑:汤先森)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