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非常多的纠纷,无法协商确定,那么你知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小怎么办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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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确定精神损害之赔偿的具体数额,首先应当考虑我国民法设立此一制度的目的。我国民法折纸这一制度,既具有与西方国家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响应制度相同的目的和意义(即补偿性与惩罚性),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民法规定了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的其他民事责任凡是(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因此赔偿损害与否并不是用以宣示争讼双方胜败的必要的或者唯一的手段。考虑到这一点,极底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极高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它既不能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又反映出司法过程中的某中不严肃性。
既然精神损害之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与惩罚,那么赔偿的数额就要与赔偿的目的要求相一致。过于底的赔偿数额既无法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也难以惩戒家还人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后不再为侵权行为,更无法境界社会其他成员。但是赔偿毕竟不是中票,指望赔偿而发财是不现实的也是法律所不应该支持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当然也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游乐较大的提高,而且还在以较快的速度进一步发展。依次,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指定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时,不仅要看到当前的情况而且还要看到可能的发展,从从台的角度考虑可行的方案。应当指出的是,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不应予以支持的。数十万、数百万乃至跟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多数情况下应被认为是过高的诉讼请求。
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原则上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正如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与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无关一样,在精神损害的赔偿方面,赔偿数额与加害人的经济能力也没有关系。至于加害人在败诉后有无能力执行盘踞,那时另一个问题。再实践中,任何种类案件的判决,败诉的被告都可能无力执行。
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也不宜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或者参考依据,否则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或者鼓励人格不平等的既定事实,着与我国的社会注意法制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但是,这一因素在有的案件中可以从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加以考虑。不同的对于自己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重视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在遭受同样侵害时,其所感受到的精神痛苦也不尽相同。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