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特有的价值思维导图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特有的价值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会员免费下载30积分
会员免费使用30积分
余生愿你常欢笑 浏览量:72023-02-19 08:44:42
已被使用1次
查看详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特有的价值思维导图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其特有的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因侵犯人身权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受害人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早有定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立法上运用了“物质损失”这一词语,可见精神损失不在赔偿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明确限定为“赔偿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特有的价值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特有的价值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7dd0e2d203c6258dad442c4811374db

思维导图大纲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特有的价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显然这一司法解释,没有突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讲,也不应当有所突破),因此,虽然这一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予以了明确。但是,在理论上仍难以自圆其说,和其他司法解释也矛盾重重,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仍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主要基于:

1、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认可。

精神损失是相对于物质损失而言的,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例如精神上、肉体上之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扰乱生活之苦痛,因容貌损毁而致将来婚姻、就业困难之精神上的痛苦……”由此可见,相对于物质损失而言,精神损失是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后果。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理论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1992年《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中关于“安慰抚恤金”的规定,其实质是承认了精神损害;实践中,因公民人格权受到侵犯得到赔偿的也早有判例。理论界对此却已经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只要造成了公民精神上的痛苦,就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适应这一发展要求,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实践上直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因此,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确立,这就不排除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静音小机组分类页面布局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静音小机组分类页面布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静音小机组分类页面布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bcd2ac8871ecc37bec651f34188db9e

四个软件的优缺点分析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四个软件的优缺点分析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四个软件的优缺点分析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e7e2ddf52031d43d564c34efe9c00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