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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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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法律上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任何一个人都只有享有相应的权利才能进行相应的活动的,如果你没有权利是没有办法刑事相应的活动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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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无权处分效力判断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最高法的思想是把无权处分区分为不同情况:在买卖合同中,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其他合同中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三、无权代理法律效力

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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