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曰:因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原因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抓住婚外恋“把柄”的无过错方往往能在物质上获得部分“补偿”。当婚姻因“第三者”的出现而“触礁”,夫妻一方偷拍“取证”究竟是否合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偷拍隐私取证难为证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偷拍隐私取证难为证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9edbf67a6e04a3ff8479a02e4f03861
偷拍隐私取证难为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久前,南岗区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诉讼的中年妇女。这位妇女自称手里掌握着丈夫“婚外恋”的影音资料,前来咨询能否认定对方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获得“主动权”。律师询问得知,这名妇女是用一个极小的DV机拍录下了丈夫与“第三者”的种种影像,因对方不愿透露拍摄录像的内容及地点,律师表示难以认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记者从哈尔滨市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几年确有不少当事人前来咨询婚外情离婚案件中证据的采用。这类当事人多为女性,她们中有一部分还掌握着录音资料和伴侣的通话记录详单。
荣光律师事务所的张仁东律师介绍说,尽管这些当事人掌握着一些影音资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法院采纳的很少。因为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拿微型摄像机偷拍的方式很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偷拍偷录“取证”也要合法,如果侵犯了一方或第三者的隐私权,即使影音资料反映了事实真相,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记者在南岗教化电子大世界和“百脑汇”电脑城里很容易就找到了贩售“迷你DV”的专柜。在商场二楼的一家专卖店里,摆放了数种超小型的DV机。店员告诉记者,这种叫做AEE迷你DV的小型摄像机只有拇指大小,为正规厂家生产,售价在600元左右,可以当录像笔使用。记者询问是否知道有人购买它作为偷拍工具,店员表示这种产品设计小巧,主要为方便使用者携带。购买者利用其作为偷拍工具,与商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