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有关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相信兄弟们肯定眼花缭乱,双眼发涩,但是没有办法,这些规定是涉及名誉权纠纷的必备知识,能使诸位可能获得利益或逃避法律追究的法宝,还请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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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知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87年《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锗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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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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