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二原告应得份额为28142.48元。遂判决被告崔某返还毕某、梁某夫妇按份共有应获得的赔偿款2814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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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的死亡赔偿金应怎么分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镇平县毕某、梁某夫妇的大儿子毕铁牛2011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儿媳妇崔某(育有一女)与肇事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崔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10.5万元。崔某以抚养未成年的女儿为由,要全部占有这10.5万元。毕某、梁某夫妇不同意,要求分得其中的份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崔某和女儿以及公婆均系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即按份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毕某、梁某夫妇应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享有一定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二原告应得份额为28142.48元。遂判决被告崔某返还毕某、梁某夫妇按份共有应获得的赔偿款28142.48元。案件判决后,二原告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摒弃了以往死亡赔偿金按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抚养丧失说,而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并规定20年的固定赔偿年限。因此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赔偿,界定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
既然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一般审判实践中是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赔偿请求权。加上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人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结合本案,二原告及被告、被告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既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照继承法均等的原则,二原告、被告、被告子女应当均等分配。
第四,应当明确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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