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就问题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来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和解协议,使人身损害的情况得以解决。那么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作为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如何认定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的效力。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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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诉讼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的效力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诉讼和解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中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执行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的效力
我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内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仲裁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的效力
我们可以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同时它的第50条内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我们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的是,作为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它不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即使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没有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
但是,如果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这时候裁决书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一旦和审判行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相结合的话,就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而不是形式上的和解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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