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应当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利,很多人在婚姻中会遭到另一半的暴力殴打,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的,除了离婚以外,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那么不起诉离婚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树图网小编将通过以下案例来给大家具体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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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离婚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护令可独立申请
2010年4月10日晚11点许,陈某发现丈夫姜某与女网友关系暧昧,进行质问时,姜某恼羞成怒,连打带踹将陈某打倒在地,致使她多处软组织挫伤。陈某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先行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天就拿到了包括禁止其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内容的保护令。姜某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再也未敢实施家庭暴力。
香洲区法院反家暴合议庭法官代敏指出,诉前发出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阻止暴力再次发生。如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可以起到平衡当事人在家庭中的权力分配,促使夫妻、家庭关系正常化的作用。目前,在香洲区获得诉前保护令的申请人,大多数因家庭暴力停止而打消了离婚念头。
2010年,试点法院发出的48份人身保护令中,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保护令尤为特殊这是全国发出的第一份针对离婚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令。
据介绍,2010年2月,钟某与陈某离婚后,陈某仍经常以探视子女为由到钟某家中进行辱骂、恐吓和殴打,给钟某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酉阳县法院根据钟某的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陈某对钟某采取攻击行为或与钟某及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进入钟某生活区一定范围内。保护令发出后,钟某过上了正常生活。
“依据指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罗某介绍说,试点开始以来,受没有单独案由的限制,保护令的申请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部分试点法院去年开始尝试对保护令的申请单独立案,效果良好,应逐步在试点法院推开。
采纳未成年人证言
李某坐月子期间,丈夫陆某为了几句口角打了她耳光。此后更是变本加厉,经常对她大打出手,有一次甚至掰断了她一根手指。李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谁知就在接到法院通知书的第二天,陆某又对她拳脚相向,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李某的女儿已上幼儿园。法官问她:“喜不喜欢爸爸?”小女孩回答:“不喜欢,因为爸爸会打我屁股、踢我大腿,爸爸还经常打妈妈。”法院最终采信了小女孩的证言,认定陆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证言能否采纳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罗某说,在普通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采纳的。但是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没有外人在场,未成年的孩子通常是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基于这种考虑,指南规定只要具备相应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认可其证据效力。
为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指南还规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两种模式解决执行
2010年12月9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该院第一例人身保护令。向当事人送达后,该院随即前往大杨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派出所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工作,积极监督当事人履行保护令,定期向法院反馈保护令的履行情况。当天下午,大杨派出所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强调其违反保护令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罗某看来,这是人身保护令执行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他说,从掌握的情况看,试点法院解决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靠当地政法委支持,由政法委发文或政法委牵头多机构联合发文,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另一种是试点法院自行执行。
“目前,人身保护令有效率那么高,主要是加害人自动履行率高。”他坦言,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仍是试点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要使保护令更好地发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威力,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外颁布实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与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以及诉讼之后的六个月;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与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前者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六个月,而后者仅仅只有十五天。
2、 这一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遭受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使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的需要加害人长期遵守的裁定内容,则需要长期有效执行,设置有效期必然会最终导致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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