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很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随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身边发生的高空坠物情况也越来越多,高空坠物往往体现着一个城市人民的道德素质。那么,高空坠物砸中女童,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树图网小编来为你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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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中女童,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6月19日下午3点多,在南京市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一名蹦跳着的女孩突然倒在地上,头部血流不止。
当时不知从楼上哪层“飞下来”的不明物件,砸中了这个放学回家的10岁孩子。女孩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从网友提供的视频来看,受伤的女孩躺在地上,头部处有一摊血迹,旁边一名女子正在焦急地打电话。
皇女士是事故的目击者之一。她告诉记者,当时女孩被砸晕过去,附近培训机构的老师赶来帮女孩止血。路过的热心市民也在一旁帮忙,一直大声喊“不要睡,不要睡”。约10分钟后,女孩醒了过来,一直喊疼。“那一幕看着真揪心。”皇甫女士说。后来110、120先后赶到,将孩子送往医院。
下午5点多,记者在时代天地广场3号楼北侧楼下过道看到,民警正在现场勘查,地面还有血迹。
据了解,现场暂时只搜集到一块橡皮和一根吸管,都是很轻的物件。对此,民警也表示疑惑,记者听到民警打电话,要求同事继续检查救护车以及女孩头上伤口,看有没有破碎的硬物块等。
随后,记者找到了住在3号楼11楼的女孩家。据女孩外公介绍,孩子在附近某小学读四年级,平时都是他老伴接送。当时老伴带着孩子刚走到楼下,就莫名被砸中了。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