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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和医药费报销可以同时申请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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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医疗保险,在发生人身损害时,医疗保险是可以报销部分费用的,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和医药费报销可以同时申请吗?是不能的,医疗保险是代为支付,侵权人在支付完损害赔偿后,保险可以向受害人追回部分报销的钱。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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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人身损害赔偿和医药费报销可以同时申请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身损害赔偿和医药费报销可以同时申请吗

不可以。

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扣除赔偿医药费报销部分,侵权人履行完赔付义务后,由社保部门以不具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这一前提条件为由向受害人直接追偿。

二、人生损害赔偿和医药费报销同时申请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共计5760元,其中1900元已获新农合报销。李、张两人因协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合计93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仍然主张5760元。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李某已获医保报销的1900元,被告张某应否赔偿;2、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

【分歧】

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存在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原告李某已获医保报销的1900元医疗费,并不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被告张某不应再予以赔偿。一方面,赔偿与损害相当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念。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行为法的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且必要条件,这也是民事责任基本功能及损害赔偿法的最高原则。另一方面,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时民法的基本思考方法。医保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与侵权法的保障作用属不同层面。若将医保已报销的费用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不仅有将一切损害都通过侵权法进行保障之嫌疑,这有违侵权法的立法宗旨,而且无疑使受害人活动额外赔偿,这种对受害的过度保护违背了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害人的理念。

第二种观点,对原告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被告仍然应当予以赔偿。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方从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被告应予赔偿的医疗费数额中扣除。

第三种观点,对原告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被告仍然应予赔偿。原告李某虽然通过医保报销了1900元的医疗费,但是医保的使用会影响到参保人今后自付费用部分的比例,统筹支付的费用也应该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评析】

1、医保与侵权责任隶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因伤获得医保报销是基于其与医保机构订立的医疗报销合同,应属合同之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是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属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予以调解。即使二者所指向的标的物可能出现重合,但究其本质是不同的,不能因相互间在标的物上出现重合就予以相互扣减。

2、目前有关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医疗费用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二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一方面,侵权责任法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均未强调必须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只是说明了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另一方面,民事责任具有预防、复原、惩罚三种功能,虽然其中以复原功能最具代表性,但是从侵权法的理论和实务来看,侵权责任仅仅发挥复原即矫正的正义是远远不够的。有学者指出,补偿只是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目的,抑制才是侵权法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标。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很多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本案中,如果将原告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从被告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不仅无法发挥侵权法应有的些许惩罚功能,甚至还直接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由全社会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3、将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纵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只有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几种情形下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医保报销为由,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此外,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不影响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关于保险人能否追偿的问题,在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具有优先效力,同时该法关于先行赔付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是附条件的。

综上,法院在判决中不应将原告已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社保部分已经报销的部分,可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侵权人履行完赔付义务后,由社保部门以不具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这一前提条件为由向受害人直接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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