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厦公司在被上诉人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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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华日报社诉称,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多处开裂,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产印刷机的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经济损失139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华厦公司辩称,原告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原告的请求应交由行政部门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1、新华日报社已损失为:请国内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费用179504元;在专家修理调校印刷机期间请他人代印部分报纸费用差额31893.5元;德国专家来南京修理印刷机食宿费6796.4元;南京土木建筑学会鉴定费3000元;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11.81万元;其他有关单位咨询、鉴定费4.76万元。2、新华日报社必将继续受损失的为:修理进口印刷机必须进口的零部件购置费765万元,购置该零部件需交关税及增值税244万元;拆除印刷机需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校费等计190万元;维修加固厂房和重做印刷机基础所需工程费1506686.38元。原告上述已损失和即将损失总计人民币13883580.28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工程预算书票据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评估预算等亦未要求重新鉴定。
华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胶印车间的设计使用不合理,胶印机基础下未做砂石垫层、胶印机运转后无沉降观测记录,因此不能证明不均匀沉降只是华荣大厦施工抽水所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程度、合理计算被上诉人损失的前提下,改判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新华日报社答辩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实际,该社厂房和机器受损原因完全是华荣大厦施工长期、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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