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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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体罚致人身损害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张C,男,11岁,原系XX市XX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XX,原告张C之父。
被告:XX市XX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F,XX市XX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C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F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XX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XX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XX市XX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F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审判】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