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男,8岁,学生,住江苏省淮安市XX区XX镇。法定代理人:吴X成,系原告吴X的父亲。被告:朱X,男,7岁,学生,住江苏省淮安市XX区XX镇。法定代理人:朱X勇,系被告朱X的父亲。被告:江苏省淮安XX双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XX区XX乡。法定代表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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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诉朱X、XX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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