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项目等内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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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随着此部法律的生效,我国即以基本法的形式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此一来,必然会因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不同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予以统一,有待于通过新法的贯彻实施并由相关立法、司法机关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明确。
为了便于人们查询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笔者再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的相关统计数据,现将甘肃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简要介绍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1:2009年度甘肃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017元/年;
注2: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27177元/年。
注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指的是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注: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甘肃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40元】【甘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注:2010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1929.78元;2010年度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80.1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2:2009年度甘肃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017元/年;
注2: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27177元/年。
注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指的是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1:2010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8890.79元;2009年度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766.45元;
注2:随着我国新的《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生效实施,自2010年7月1日开始,该项费用依法将不再列入赔偿范围之内。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2009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1929.78元;2009年度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80.10元。
(十三)参加处理事故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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