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权利很多都是与生具有的,对于这些权利是私人享有的,不容他人进行侵犯,对于这些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会导致相应的赔偿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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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第一、二两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未明确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侵权诉讼中,除无过错责任外,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事实,而且要证明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有过错的。
然而,过错属于侵权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受害人很难直接证明。所以不少国家采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或过错推定的方法来缓解受害人举证的困难。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说:“然原告如证明可推断有故意或过失之事实,则应认为已有初步之证明,被告如主张有可推断非故意或过失特别之情势,则被告有证明此情势之责。法院以被害人所证明之事实,认为一般足以推断有故意过失,或以加害人所举证之反对事实特可认为无故意过失时,不应仅以盖然性之论断为标准,而应兼采损害公平分担之理想。盖仅以盖然性之论断,不足以决定有无过失之时极多。是以基于公平分担之过失推定,正合于此制度之要求。例如知为他人之财产而毁损之,无权利而使为假扣押或假处分,或对于他人之生命财产处于负有责任之地位之人,而疏于危险之预防,均可推定为有过失。”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亦采用过错推定的办法来认定被告有无过错,但这只是事实上的推定,举证责任并未发生转移。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作为答辩依据的事实通常有;其行为是合法行为,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如损害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引起等。被告只要在诉讼中主张这些事实,就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人身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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