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根据医院护理人员的具体收入情况人数及期限来判断,还要考虑病人的病情程度对护理的依赖越高费用也就越高。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一般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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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放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所以只要受害人愿意的,受害人可以放弃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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