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商用赔偿一般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者侵权人实际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公民的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他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他人的照片进行商用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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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商用侵权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一)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按照片的权利人因此受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二)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赔偿:若照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照片的使用费给予赔偿;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三)按照惩罚性赔偿标准赔偿:对故意侵犯照片权利人的著作权或与照片著作权有权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二、肖像权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2]《著作权法》 第一千零二十条
[3]《著作权法》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4]《著作权法》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著作权法》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6]《著作权法》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7]《著作权法》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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