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和定金可以一起并用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一起使用,如果定金小于实际损失,那么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不可以一起使用。定金与赔偿损失区别在于定金有强烈的惩罚性,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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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定金能不能并用,区别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赔偿损失和定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赔偿损失与定金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
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它只针对不履行或其它根本违约行为发生效力,而无论这些违约是否产生损害或产生多大范围的实际损害,也就是说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的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可能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定金责任。
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通过损害赔偿使得受害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有学者称赔偿损失为替代补救方法以有别于实际履行——直接补救的方法。当然,惩罚性赔偿损失应当别论。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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