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救不慎落入因煤矿采煤而形成的池塘中的小伙伴,12岁少年李某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李某的父母作为原告把被救少年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同时还起诉了池塘所在地村委会和致池塘形成的煤矿,认为它们是池塘的管理方,因未尽管理义务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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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少年溺亡 获救者被判补偿8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结伴去游泳为救小伙伴溺亡
失犊父母为子正名愤而起诉
下午2时许,几个人在池塘中玩耍的过程中,因为对环境不熟悉,小旭不慎滑倒,李某见状,和另一位小伙伴立即前去施救,一个人在前面拉,李某在小旭身后推。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某也跌落到深达4、5米的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而小旭却被成功救出。
李某落水后,周围的村民听到呼救立即到池塘中营救,并拨打了110、119救援电话。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和村民一同在池塘搜索到午夜,才从池塘中将李某打捞上岸,此时年仅12岁的李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事件发生后,李某的家人万分悲痛。在孩子学校的建议下,李某的家人向当地派出所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的称号。
公安机关为此多次走访了事发时在场的几个孩子,通过孩子们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能够查明李某确实是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但是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所以相关部门没有批准对李某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
李家人无法理解:明明孩子是为了救人而失去了生命,为什么得不到认可?此时,更让李家人气愤的事情发生了,村里传出了“闲话”,有人说李某不是为了救人去世的,而是自己在玩的时候滑倒在水里的。
村里流传的闲话让李家人更加悲愤,他们认为闲话的来源不是别人,正是被救儿童小旭的父母。因此,李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李某的死亡进行补偿。
李某的父母表示,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案件的事实,给去世的儿子一个说法,给李家人一个交代。
在诉状中,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李家人认为,周屯村委会是池塘的实际使用人,理应负有管理责任;而王庄煤矿的采煤生产是造成这个危险池塘产生的直接原因,煤矿不仅没有消除危险,反而在长达20多年里对塌陷地区不管不问,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家人在诉状中要求的各项补偿和赔偿金额为40万余元。
接受道歉但心结难解不接受调解
村委会与煤矿互相推诿不愿担责
庭审中,李家人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用以表明李某是为了营救小旭而去世,这些证据包括事发后徐州电视台的多次报道,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等。小旭的家人对这些证据也表示认可,同时当庭明确表示愿意在受益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尽力的提供补偿。法庭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当庭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随后的庭审主要围绕村委会和王庄煤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村委会出示了相关证据,他们认为事发的塌陷地已经于1990年被王庄煤矿征用,煤矿还因此给予了村里相应的补偿款。村委会认为,事发地点从1990年起已经不属于集体土地,因此村委会没有管理的义务。
而王庄煤矿则认为,1990年该煤矿的征地行为属于“只征不用”,根据当时王庄煤矿和周屯村签订的征地协议,王庄煤矿仅应履行支付相关赔偿款的义务,而没有进行管理的义务。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颁发给王庄煤矿该地块的权属文件,从1990年至今的26年里,王庄矿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故不应承担管理责任。
王庄煤矿在庭审中还出示了事发地点的照片,照片显示,涉案水塘附近有围堰和低矮的房屋,王庄煤矿据此认为水塘正处于使用状态,管理责任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庭审后,在法官的组织下,李家人和小旭的家人第一次心平气和的坐在了一起接受调解。李家人终于吐出了自己的怨气:李某生前和小旭是很要好的朋友,更何况李某还是为了救小旭而去世,小旭的家人却在李某去世之后仅仅到自己家里去过一次,连话都没怎么说就走了,在此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面都不露,小旭的家人这样做,于情于礼都说不过去。
小旭的父母则悔恨万分,他们说,事发次日去过李家一次,但是因为当时李家人都沉浸在丧子的悲痛中,没有和他们说上话,他们只得回家。此后又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时机上门好好说说这件事,就这么一直拖了下来,现在想想确实是不近人情,如果当时能够好好的沟通,不至于走到对簿公堂的这一步。他们一方面感谢李某不顾自身安危营救小旭,另一方面也对此后自己的行为向李家人表示了歉意,愿意尽自己的所能进行补偿。
李家人对小旭父母的道歉表示接受,但心结仍然难以打开,尽管庭审后的第二日,被告小旭的父母在法官陪同下再次到李某家表达歉意,但双方仍无法在短期内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此后,两家人所在的村委会也通过各种途径做双方的工作,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但都无功而返。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责任
见义勇为非法律概念法庭难确认
因调解无望,6月14日,铜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被告小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虽然对小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小旭作为李鸣鹤施救的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小旭在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原告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因小旭系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该补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小旭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0000元。
关于涉案水塘的管理责任,法院认为,涉案水塘为王庄煤矿采煤作业所致的塌陷地,被告王庄煤矿作为一个专业采煤企业,对采煤所造成的地表塌陷、发展变化规律、面积、深度、水域等方面的变化应当有明确的预见,应当知道塌陷地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对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该煤矿在几百亩的塌陷地边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尽到警示管理义务。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王庄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81206.3元。被告村委会无责任。
据此,铜山法院判决判决小旭及其父母补偿80000元,王庄煤矿须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206.3元。宣判后,李某的父亲对判决表示满意,小旭的父亲也认可一审判决,表示不再上诉。王庄煤矿则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回去经煤矿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据该案审判长高晶介绍,从判决看,小旭的家人承担补偿和王庄煤矿承担的赔偿数额加起来正好约是所有损失的40%,但决不能认为他们承担了40%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中,小旭是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的,正如同判决所述,他所承担的是“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
高晶表示,本案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二八开”,王庄煤矿因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因而承担了20%的次要责任,另外80%的主要责任实际上是由李某的父母,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自行承担的。因为死者年龄较小,原告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李某的出行、玩耍等进行必要的监护,李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因救人溺水,其家长的责任是主要的。
宣判后,李家人还表示,他们已经在为儿子“正名”的路上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下一步正在考虑是否起诉相关部门,要求为儿子认定“见义勇为”称号。
李某父母提起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给孩子“正名”,他们认为孩子是因见义勇为去世。对于法庭为何没有确认见义勇为,高晶表示,李鸣鹤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虽然该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表明,李鸣鹤确实是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但是其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还需要政府相关职权部门来认定。
“不应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从事于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活动,但这绝不是说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更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高晶提醒道。
(原标题:江苏宣判“12岁少年救人溺亡”案 获救者被判补偿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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