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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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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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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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