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的通俗说法就是别人欠了当事人的钱或者物,法律上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跟第三人没有关系,那么,什么是或有债权?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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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或有债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或有债权的概念作出任何规定,但是规定了或有事项和或有债务。或有事项和或有债务的概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或有事项一般是指,将来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只反映在报表附注说明中。或有债务通常是指,债务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已经产生了,只是数额没最后确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发生债务纠纷可申请诉讼保全。银行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表示愿意还款,但在提出以第三方名义还款后,银行将债权转移给担保人,抵押权转移,以提高担保人对房屋的补偿顺序和效果,抵押权效力对抵押处分权的影响,抵押人转让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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