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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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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黄昏 浏览量:02023-02-19 17: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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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了,借条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当事人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上面有借款人的签名及具体数额,就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关于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吗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树图网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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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借款人死亡,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具体数额,这就有效。

1、只要是当事人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3、 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该借条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四,借条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2月5日偿还,周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6年3月,王某死于交通事故。2016年5月,李某以多次向王某的家属及周某催要欠款未果为由,将保证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周某辩称,应当由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债务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借款人死亡时,保证人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周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借款人王某死亡后,其亲属有偿还的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来偿还。故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终止,且借款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李某和借款人王某、连带责任担保人周某,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何种法律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可否根据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预期违约是因一方明示或默示毁约,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要求解除合同。适用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存在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消亡。因此,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合同,另一方不能依据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导致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借款合同在王某和李某间无法再履行,借款合同终止,王某对李某负有的还款义务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王某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且保证期间亦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开始计算,故李某可依《担保法》向保证人周某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周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王某的继承人享有追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借款人死亡后,如有保证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借款人的债务,并且保证人可以向借款人的继承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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