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发生的债权能够全面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即是担保的方式之一,那有人会有疑问:关于保证人与债务人能否是同一个人?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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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与债务人能否是同一个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担保法、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法第31条对此做了规定。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做了规定。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第三,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该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其一,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其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并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也可以将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责任编辑:周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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