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是否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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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是否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刘某与妻子张某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感情不和。从2003年10月起,二人开始分居。分居后,刘某未经张某同意,独自干起了个体生意,也没有给过家里任何经商收入。两年下来,刘某经商欠下了3万元债务。2005年11月,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3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判决刘某以个人财产偿还。随后,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刘某名下有存款2万元,张某有存款5万元,于是,在执行完刘某的2万元后,法院就应不应该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出现了意见分歧。
法官们一致认定张某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其中刘某的份额予以执行。但对具体程序执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先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执行张某名下的存款。因为刘某名下的存款都已经被执行完毕,现在要执行的是刘某之妻张某名下的存款。从形式上看,被执行的主体并不是同一的,由于增加了被执行主体,所以法院应当先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执行其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张某的存款,无需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因为执行当事人的追加是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追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当事人一起承担责任。而存款虽然是以张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对其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本案中,法院只是对刘某本人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并未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所以不必追加被执行人。
首先,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为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设定的制度,执行的依据是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尽管法律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执行裁决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通过追加程序使之成为被执行主体,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要求。即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凡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被执行人的追加是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追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当事人一起承担责任。此仅为有限的情形,而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则不在此列。
其次,这5万元存款虽然是以张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但是不能以此就认定其所有权属于妻子张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即不管夫妻双方将存款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所以该存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丈夫的刘某依法享有一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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