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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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债务是否转移承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务已转移承担,应由陈某负责偿还;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债务未发生转移,应由A公司负责偿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陈某出具欠条行为属代表行为,该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所谓代表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活动内容和范围主要是由法人规定的,其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的职能。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其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应由法人承担。本案中陈某代表A公司出具欠条给李某属代表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即本案债务属A公司债务。
2、本案债务并未发生转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所谓债务承担,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债务人A公司、第三人陈某之间并未就债务转移承担达成合意,也未签订协议书,不发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债务未发生转移承担,仍应由A公司负责偿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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