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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状范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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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知他心 浏览量:22023-02-19 1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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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需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那么,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就让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状范本详细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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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最新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状范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类型

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确认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其意志任务是难于完成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学者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人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已经取得共识,不必赘述。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还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债权人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异议债权人对受到异议债权提起确认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权利。因为,当事人使破产财产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所以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3 条规定行使其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不仅有民法规定,而且是以债权人的异议权为内根据的破产法上特有的权利。“由于其不是基于异议之原因和各债权者所属之个人理由,而仅仅是主张债务者所属的债务消灭原因,所以,援用时效,将清偿、抵销、免除等一律作为债务消灭之原因,在这种债务者可以主张权利的范围内,各债权者可以代位,将其作为异议的理由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他们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三、最新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 ,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XX 。电话: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XXXXX。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XXX年XX月XX日收到XX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人不能服判,故此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书P4页(第4行至第5行)“XXX倒闭后,在该公司的基础上成立XXX,XXX又任XXX法定代表人”(第7行)“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XXX纸业倒闭没有经过清算就成立XXX,XXX与XXX 纸业财产混同。XXX纸业倒闭情况及XXX的成立、破产,上诉人均不知情。

②、XXX以XXX名义使用XXX纸业的出库单出售给上诉人的瓦楞纸,这些瓦楞纸到底是XXX纸业所有、XXX所有、还是管理人管理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

2、一审判决书P4页(第7行至第10行)“本院受理XXX破产清算一案前,被告赊购XXX瓦楞纸(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拖欠货款49716元未清偿”。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仅仅依照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作出这一认定,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是其单方内部账务记载,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到底是否拖欠货款23824元,应当以双方结算结果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供货单认定。

②、2014年10月17日,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XXX 账户1万元,发送XXX短信:以前全清。XXX回短信确认:收到。这些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给付1万元后,上诉人与XXX以前交易的货款全部结清。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交易及结算已经得到了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双方2014年10月17日之前货款全部结算完毕,上诉人没有拖欠货款。

3、一审判决书P4页(第10行至第16行)“2015年6月,原告代表人与XXX共同前往被告处,电话告知被告,XXX已进入破产清算、XXX由原告管理和被告不得再向原告以外任何人清偿债务等有关情况,同时向王经理(代表被告主持工作)告知,XXX纸业已进入破产清算,今后由原告负责组织生产、销售,被告只能向原告清偿债务和支付货款,否则不能免除被告履行债务的责任,并将原告收款账号留给了王经理”。这一认定错误。

①、一审判决作出这一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也没有对这一方面事实的认诺。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证据里没有这一方面的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将破产管理事项合法通知了上诉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②、被上诉人主张代表人去过XXX县见到王经理,至今没有说明代表人这个自然人到底是谁?被上诉人这一主张没有涉及代表人见到王经理、电话告诉上诉人他的身份,这一代表人也没有持有身份证明及法院出具的身份证明,所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自圆其说。上诉人也无法知道代表人的身份。

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之规定(五),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的要求,应当采用公告方式。但被上诉人主张是电话、面见王经理告知,这一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4、一审判决书P4页(第16行至第18行)“2015年7月25日至8月15日,原告先后出售给被告瓦楞纸价值为221555元,XXX 代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756.40元,剩余货款161798.60元被告至今未付”。这一认定错误。

①、“原告先后出售给被告瓦楞纸价值为221555元”无根无据,原告的哪个自然人与上诉人协商价款、数量、交付时间、地点、如何付款,一审判决移花接木,对关键问题不交代清楚,这样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21555元瓦楞纸实际交易人是XXX,不是原告。一审判决故意回避XXX是卖方,否则,判决结果不能成立。

②、买卖XXX221555元瓦楞纸,上诉人通过抵顶预付款、支付现金履行了付款义务。XXX没有给公司上账,是XXX及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不能将过错强加到上诉人身上。

③、既然被上诉人卖给上诉人货物,怎么会产生XXX代上诉人付款59756.40元。XXX如何加入进来。被上诉人收取XXX款时,为什么没有问及:你怎么代上诉人付款。更何况,XXX是否垫付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④、被上诉人与XXX是什么关系。

上诉人并没有委托XXX代付货款59756.40元给被上诉人,一审认定代付款有什么证据支持。

XXX接收上诉人货款后,接到的转款被上诉人就认可,没有接到的转款被上诉人就不认可,这样明显不公平。

XXX在破产清算期间是什么角色,为什么能发货、收款、转款,被上诉人对XXX有无授权?如有授权,如何授权?

5、一审判决书P4页(倒数第10行至倒数第5行)“2016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2015)临黄破管字第2-2-2-1号《催收债权通知书》,要求被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货款211514.60元给付原告,并自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同时告知被告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以及未按期提出异议且不按期清偿欠款本息的,原告将对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这一认定错误。

①、上诉人认为原告不是出卖人,与之没有建立买卖合同。而且上诉人与XXX在被上诉人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之前已经进行实施交易。被上诉人催收通知在后,只对之后的交易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②、上诉人没有必要答复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发债权催收通知,只是单方效力,自己定了个年息24%,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催收通知之前所发生的的交易,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一审判决下列论理错误。

1、一审判决书P5页(第10行至第11行)“XXX和原告向被告供应瓦楞纸,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一论理错误。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25条第1项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产生后,XXX不能作为主体参加经营活动,财产由管理人支配而不是由XXX支配。但一审论理认为XXX出卖货物与法相悖。

②、被上诉人指定的哪个自然人作为合同的出卖方履行义务,截止一审判决前仍没有出现。

③、从以上疑问可以看出,上诉人购买221555元瓦楞纸不是与被上诉人进行交易的。

④、按一审论理,是谁代表XXX向上诉人供应瓦楞纸的?如果是XXX代表的,上诉人付款给XXX就没有错误。

2、一审判决书P5页(第11行至第14行)“现被告接收瓦楞纸后却拒绝付款,有原告提供的记账凭证及供货单据为凭,且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间内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这一论理错误。

①、一审判决认定债务关系只凭债权人单方凭证及供货单,违背证据认定原则,

②、一审没有查明221555元瓦楞纸的交易过程,没有说明获取各种凭证的方式,从凭证的来源方式就能得出交易双方身份。

③、一审论理上诉人没有对“通知书”提出异议,就认为被上诉人主张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没有主观过错,不应该再次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具备故意的主观意识。

①、与XXX交易时,XXX能够支配买卖标的物,且多次交付标的物,并收取货款,上诉人没有理由怀疑他的身份。

②、被上诉人没有履行管理人职责,没有发出公告通知。

③、如果XXX交付上诉人的货物是被上诉人的,那么,被上诉人对破产人财产没有尽到管理人职责,致使XXX能够支配破产公司财产,形成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④、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5项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6项规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015年4月23日以后管理人成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XXX 就不能处分XXX财产,如果XXX照样处分,说明管理人并没有尽职履行管理义务,管理人的失误导致XXX能够自由处分公司财产,管理人有过错。

四)XXX交付上诉人221555元瓦楞纸所有权问题。

2015年4月23日,XXX管理人已经产生。221555元瓦楞纸买卖发生在2015年7月25日至8月15日,买卖发生在XXX管理人产生后,XXX就不可能支配XXX管理人管理的货物。XXX如何取得221555元瓦楞纸。上诉人有理由认为221555元瓦楞纸是XXX的。

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1、上诉人只知道XXX的公司是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不知XXX,也不知道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存在。

2、2015年8月24日,XXX又给上诉人发来许远德的个人农行账号,说是徐会计的账号,至此,XXX也没有说明徐会计的账号就是管理人的。

3、被上诉人并没有通知上诉人,许远德这个账户是XXX在上诉人将全部货款结清后才通知上诉人的,上诉人付款没有过错。

4、被上诉人没有依法通知上诉人破产管理人成立,不可能与管理人做买卖。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XXX与被上诉人的关系,交付的标的物权属不清,同时,上诉人在交易的过程中,不知道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已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将自己的管理过失转嫁到上诉人身上,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上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民事上诉状副本XX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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