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施工单位和工人辛辛苦苦完成了工程,却被拖欠工程款,真的会感觉很辛酸。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拖欠工程款的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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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责任怎么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没有到承包方账户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几种情况:
1、还没有到合同规定的时间,需要继续等待;
2、已经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发包方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一)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有一些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
有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某银行办公楼工程,合同约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实际工期为300天。竣工结算时,某银行以工程延期为由对建筑公司罚款100万。建筑公司则以工程有追加变更为由抗辩,不同意扣款并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某银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80万,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量追加导致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实际工期也远远超过合理工期,且建筑公司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法院判决对某建筑公司极为不利。试想,如果某建筑公司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在专用条款中就工程量追加导致的工期顺延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可能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了。因此,如何完善专用条款,对施工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
(二)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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