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X棠、李X娟、刘X溪在上诉书中要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梁X棠、李X娟、刘X溪无需继续履行《股权转让(预备)协议》,无需将其持有广东A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至被上诉人区秉霖名下以及移交公司的证照、财务账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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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权纠纷案经过如下:A公司共有五位股东。2009年6月4日,A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董事会决议》,就A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给第三方之事宜委托股东之一的欧伟刚(其占25%股份)与买家洽谈,股权转让洽谈条件为:股本转让价格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马上支付。
其他股东知悉后,因《预备协议》不能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不同意追认《预备协议》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认为该500万元来源不明,要求欧伟刚将该500万元退回原汇入银行账户,但欧伟刚拒不执行。
因股东不同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区秉霖以A公司及五股东为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达一个多亿元,依法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顺德法院仍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号。顺德法院认定《预备协议》成立并生效,并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五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A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区秉霖,并协助区秉霖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A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目、证照移交给区秉霖。
A公司股东梁X棠、李X娟、刘X溪认为,顺德法院作出(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A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梁X棠、李X娟、刘X溪遂于2010年2月22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具体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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