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法定债务承担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本文试就如何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作浅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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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同性质的债务决定了不同的清偿主体和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这对于债权人实现权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死者生前所欠家庭共同债务。死者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除了死者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外,其他家庭成员仍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和各自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死者生前所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死者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外,死者的配偶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死者生前个人债务。死者生前除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外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死者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债务(此处仅指其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得以免除的是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并不能产生消灭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后果。换言之,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只是使债权人暂时失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而已,债权依旧存在。但我国目前法律对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清算而歇业、终止的情形有相似之处,可借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还债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承担对遗产的清理义务,并在所清理的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笔者认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的,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只要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即可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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