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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代理词怎么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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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设工程欠款的纠纷都是通过诉讼来处理的,一般债权人都会委托律师来处理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的。在审判活动中,是需要交一份代理词的,那建设工程欠款代理词怎么写呢?接下来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欠款代理词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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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建设工程欠款代理词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建设工程欠款代理词怎么写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XXX公司诉XXX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查明是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XXX公司承包原告位于XXX的新厂区厂房基础和办公楼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内容为土建、水、电、一般装饰等合同所含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为2006年9月19日至2007年6月30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165万元(合同单价办公楼每平米500元、厂房基础为每平米50元)。同时原告与XXX公司签订了新厂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期限同上述建设工程合同期限。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采取无端停工、“磨洋工”、唆使农民工闹事等总总手段拖延工期,以达到其变更合同价款的目的,为使新厂能如期完成、减少经济损失,无奈原告同意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提出的工程款结算方案。主要内容为:办公楼按69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工程价款。原告同意了该方案,并实际履行了该方案,依据该结算方案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目的达到后仍不罢休,在原告将近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不正常施工,依旧采取拖沓的态度企图让原告再增加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工期满后,原告见被告仍无诚意继续进行合作,迫于无奈另行聘请了其他建筑公司继续建设新厂,由此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被告XXX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自认与XXX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同时原告查明在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XXX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等相关施工人员都不是其公司员工。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同时二被告之间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211648.35元并承担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的直接必要的经济损失共计226000 元。合计:437648.35元。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2220000(690元/㎡×3000㎡+50元/㎡×3000㎡)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2134168.35元,但是被告并未将该工程建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是13.4%(仅同意该鉴定报告得出的工程量之鉴定,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因为原被告之家签订的是固定价款合同。),所以根据双方对建设工程单价的约定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价款为297480元(2220000元×13.4%)。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11648.35元。另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发生的12万元的继建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如期向新厂区搬迁而多支付厂房租金100000元;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工期不能如期完成而多支付的监理费用6000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向原告出具正规工程款发票的义务或者承担因不能开具正规发票而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四)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承担因工程完工后,不能进行正常验收有国家质检部门收取的必要费用。

(五)本案完全是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二、建设工程欠款包括哪些

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三、建设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秋小葵

引用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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