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目前持有华夏基金100%股权,违反了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出资49%”的规定。因此中信证券被监管层要求转让华夏基金的部分股权,出售的股权比例在25%-51%之间。据传,因监管层不愿意华夏基金股权“外流”,所以中信证券可能要转让51%股权才能符合监管要求。但从去年底到现在,华夏基金的股权转让一直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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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促华夏股权转让 暂未加重处罚关联企业股权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为惩罚措施,证监会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暂停审核华夏基金投资于境内的公募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及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4月1日后又追加了暂停办理华夏专户产品。
按照日前出台的一个79条意见规定,像华夏基金这样股权迟迟未规范的,监管层将可以对公司负责人采取暂时停职等措施。不过,从这次证监会的发函看,只是维持之前的惩罚,未增加新的处罚。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中信证券还是采劝拖字诀”的话,监管层可能会有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出台。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