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同方股份(600100.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复函,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清华控股)将所持本公司相关公司股票走势50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刘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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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泰君安分析师魏兴耘、袁煜明认为,控股股东出售股权的核心考虑意在强化清华控股作为清华大学成果转化的平台与孵化器的作用,而非放弃对同方股份的控股权。对于同方股份而言,作为清华控股科技成果孵化器平台的自然延伸,未来承接清华控股优质资产的可能性不仅没有降低,而是进一步提升。
上述两位分析师称,同方股份目前共有信息产业与能源环境两个产业集群,其物联网、三网融合、LED照明及节能环保四大核心业务与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着较高的重合度,公司颇具成长空间。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