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600030)公告,7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关于中信建设证券股权的受让结果通知书。其中45%股权的意向受让方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受让价格72.90亿元;8%股权意向受让方为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价格12.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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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股权转让买主确定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此前,中信证券持有中信建投证券60%的股权,此次转让后中信证券只保留中信建设证券7%的股权。此次转让事项尚需获得证监会批准。
中信证券曾于6月2日公告,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拟转让所持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的股权,转让方式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85.86亿元。
中信证券收购中信建投证券6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6.20亿元,53%股权对应初始投资成本为14.31亿元。本次转让增值6倍。
不过,由于中信建投证券是中信证券下属重要的子公司,股权转让后将造成中信证券合并口径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等相应减少。
不过,中信证券曾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得到提升,将有力推动公司买方业务的发展。
自2008年以来,中信证券一直在大力发展买方业务,包括新设并增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产业基金子公司、整合基金业务等。此外,2010年中信证券取得了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公司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已申请股指期货业务交易资格,未来将继续大力推动买方业务,这些新业务将成为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
由于中信建投经纪业务占中信证券合并份额的四成,为抵消股权转让后的不利影响,中信证券表示,将通过有选择地增设营业网点的方式,提高经纪业务实力。(中国证券报林喆实习生尹晓菲)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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