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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是怎么样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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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将自己去权利进行转让的一个行为,在这个时候是需要通知有关人员的,那么在这个时候可以是私下通知,但是也可以进行公告。那么,债权转让公告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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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债权转让公告是怎么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债权转让公告是怎么样的

1、公告能作为债权转让通知。关于债权转让,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笔者认为,口头、书面、邮寄、公证这些足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债务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玩失踪”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但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适用于公告送达呢?笔者以为很难。

2、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能够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外,其他民间企业、个人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通知债务人的,不能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至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达到通知的效果,现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债权转让协议只有在起诉前完成了通知义务能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为:

(1)债权人有可转让的债权存在;

(2)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律要件,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但因债权是对人权,债权人处分债权还涉及到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债权转让还须有公示制度,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转让合同不发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而法律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及应采何种形式通知未作规定。对此实务中做法不一,类似案件得不到相同处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该通知对债务人是否生效?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受让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受让人在起诉时不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即在起诉时,受让人尚未取得权利,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来虽经债权人通知,已过举证时限(一般规定开庭前举证期限届满),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受让人)的请求,因为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因受让人起诉时未享有权利,债务人先前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向其履行的义务,但经债权人通知后债务人便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若按第一种观点处理,驳回原告的请求后,因债权人已于诉讼中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可立即再行起诉债务人,无疑会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且有法理依据。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简称《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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