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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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权转让有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债权人马某、刘某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除欠原告蒋某20万元借款外,并无其它债权和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刘某与蒋某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并不违悖法律规定,且受让人蒋某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法院对其主张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既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本案中,马某、刘某与蒋某达成转让债权的合意,并不违悖法律规定,原告蒋某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接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亦知道了通知的内容,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已具备,所以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法院对其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蒋某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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